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案例:【第336号】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规则: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2集·总第4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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