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股东对他人使用其身份证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实知情的,应认定为借名登记——刘某玉与朱某军、刘某、望某蓉、宜昌大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登记股东对他人使用其身份证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实知情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借名登记,而非冒名登记,对登记股东的身份应当认定为名义股东。登记股东仅以其不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否认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鄂05民终152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张嘉军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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