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参与公司事务情况、公司文件签署情况、受让或者转让股权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权利救济等综合认定——毛某雁与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毛某建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案例要旨】冒用他人名义出资的,应当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对于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参与公司事务情况、公司文件签署情况、受让或者转让股权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权利救济等综合认定,对是否系借名登记股东的认定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案号:(2019)苏06民终149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张嘉军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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