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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典型裁判规则梳理

日期:2023-07-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典型裁判规则梳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确定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效力。公司新选举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247号;陈玉高与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2.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财产,而是特殊财产,此类财产通常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他人使用则需要得到批准。在没有批准情况下,即使是公司的监事、股东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仍可作为公司返还纠纷中的被告。

【案例索引】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68号;上海彩云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方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并不适用债权人留置制度进行抗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因债权而留置公司证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7号;孙文诉林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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