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质效、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唐山成唐商贸公司与天津喜津混凝土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沙流河人民法庭(2023)冀0208民初404号
基本案情
唐山成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唐公司)作为中小民营企业,2021年8月1日与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津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按月给付货款,截止至2022年2月25日,喜津公司拖欠成唐公司货款本金778759.15元,成唐公司起诉要求喜津公司给付货款778759.15元及利息。
2023年1月16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沙流河法庭收到成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后,第一时间进行立案并作出保全裁定书,并于当天下午派员赴天津银行冻结喜津公司的银行账户,一天内完成立案和异地保全工作。法院随即组织当事人对账,线上调解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2月2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为确保调解书履行,2023年2月6日法院人员立即赶到天津对喜津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喜津公司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沙流河法庭仅用十三个工作日完成了案件的立案、保全、送达、调解、解冻、履行,维护了胜诉企业的合法债权,为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了“既要公平也要高效”的办案理念,利用网上交费、线上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降低了成本。
社会影响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断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弘扬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审慎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最大限度减少被诉、涉诉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消极影响,充分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和温度。
民营中小企业因其企业规模和特点使其在经济交往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在与大型企业交易过程中,若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索要货款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势必加大民营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案高效、快速的调解,敦促大型企业规范交易行为,保障民营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企业员工工资发放等。既保证成唐公司快速回笼资金,又善意采取保全措施,保证喜津公司有能力继续生产经营,有效化解矛盾,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成唐公司作为民营小企业,其公司运转资金本就紧张,而喜津公司却拖欠成唐公司77万多的货款不能及时给付,这对于成唐公司这种民营小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很可能会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从而不能向员工及时支付工资,影响职工就业和企业正常运营。
为了更好的贯彻党中央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贯方针,使成唐公司能够及时收到货款,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本院对该起案件高度重视,从案件的立案、保全、送达,再到网上调解、解冻、履行,整个案件的办理仅用时十三个工作日,使成唐公司快速回笼资金,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党的二十大以来,丰润区人民法院积极打造基层法庭“立审执一体化”闭环办案模式,从立案到审理都能一站式在法庭办理,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使案件真正在基层做到案结事了,以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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