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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刻制公司的公章时经营者都知道去公安部门备案,那么,如果因为经营需要而新刻制公司的合同章、部门章、财务章等印章时,是否还需要去公安部门备案呢?笔者简要整理了一下公司印章方面的规定,供大家参考,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印章本文均不涉及。
一、公司印章的范围
在法律法规的条款中,公司公章的含义与经济活动中约定俗成的惯常含义有所区别,结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将“发票专用章”纳入公章类管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法条中公章的含义除了惯常含义的公章外,还包括了其他所有冠以单位名称的专用印章。
具体来讲,经济活动中公司公章的惯常含义仅限于法律法规条款中的“单位正式印章”“法定单位名称章”,而法律法规条款中的公章的含义,除了前述惯常含义外,还包括了专用印章(如:冠有单位名称的单位部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报关章、商检章等)。本文中,为了表述方便,“公章”如无特别说明则仅限于惯常含义,其他印章则用具体名称表述(全部其他印章则统称为专用印章)。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对公司公章的形状、尺寸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规定了公司公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印模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等。同时也规定,专用印章要在名称、式样上与公司公章有所区别。
二、哪些印章需要向公安部门备案
公司的公章和专用印章均需要到公安部门备案,结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前述结论。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司的公章和专用印章均需在已经取得公章刻制许可资质(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刻制,并非所有刻字厂均可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至于申请审批/备案的流程,各省市也有不同之处,部分省市是由公司直接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审批,凭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取得公章刻制许可资质(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刻制;部分省市则是公司可以直接到取得公章刻制许可资质(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刻制,再由该刻制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批量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公司无需自行对接公安部门。上海市即属于后者,公司可自行登录到上海市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往“全市刻章单位名单”中公布的任意一家刻章单位刻制公章。
三、违规刻章的风险
在无资质的单位刻制公司的公章或专用印章,或者未依法备案的,最直接的风险是可能被行政处罚。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针对上述行为明确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缴销公章、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后果。
更甚者,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或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使用未依法刻制或备案的印章参与经济活动,并不能当然免除公司承担债务的责任,如相对方能够证明印章由该公司使用,或者形成表见代理的,公司仍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注意以下事项:
1、刻制控股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级企业公章的,应出具省/直辖市编委关于建制的批复。
2、如公司的公章遗失、被抢、被盗后重新刻制的,须在省/直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申明原公章作废,凭刊印证明再重新办理刻章手续。
3、公司因被吊销、破产、解散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公章的,应当在停止使用1月内将公章交回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部门销毁或收缴。
4、近年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始推进电子印章的发放及应用,先后在上海、浙江、河南、重庆等多地进行了工作试点。电子印章是实物印章的电子化形式,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印模信息应从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通过在线方式或至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提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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