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亨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财务监督权,即监事会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如查阅公司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会计资料等,发现疑问可以进行复核等。
(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其具体包括: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违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②纠正或者停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当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超越权限行使权利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权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
(3)提案权,即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供股东会讨论。
(4)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以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监事会为履行其监督职能,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不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均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在公司的运营实践中,如果监事会发现董事会成员有违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进行讨论时,董事会为避免被追究责任,可能怠于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从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无法实现。此次修改公司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具体情况,专门在监事会的职权中增加了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这样,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从而更好地实现其监督职能。
(5)代表诉讼权。监事会是公司的内设监督机关,通常情况下是无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代表公司的权利应由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机构和人员如董事会、董事长、经理等来行使。但在公司行为针对的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让董事会或者经理代表公司,难以保证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法《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代表诉讼制度,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有限度地赋予了监事会代表公司的权利。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实现监事会监督职能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对监事会职权做出其他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1~2名监事。此时,监事会的职权由这1~2名监事单独行使。
本条虽然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但依照本法《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也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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