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事会权利行使程序的规定。
本条前三款对监事会的召开以及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了规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是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对监事会的召开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做出相反规定,但公司章程可以对具体的召开次数和召开时间做出规定。同时,当有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对于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修订前的公司法未做具体规定,而交由公司章程规定。此次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很不规范,影响了监事会职能的发挥。因此,本条第三款专门做出规定,明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除此之外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仍授权公司章程制定。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规定,属于此次修改公司法新增加的条款。监事会记录是公司的重要文件资料,它是确认监事是否依法履行监事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在监事违反监督义务而追究其责任时的重要证据资料。因此,本款明确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以确认其效力,没有监事签名确认的监事会会议记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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