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的规定。
在此次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很多意见反映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较弱,不能真正起到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作用。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以及经理等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大权也由上述人员掌握。上述人员对于监督自己的监事会往往持排斥态度,对于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所需要的费用往往不愿意提供,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从而使得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费用得不到保障,影响监督职能的实现。因此,本条专门强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上述费用。
本条规定的费用只限于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超出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以外的开支,公司不予承担。这是降低公司监督成本的需要,也和许多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日本商法典明确规定,监察人(即监事)请求预付执行职务的费用时,公司能证明该费用对于监察人执行职务是不必要的,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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