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抢夺公司印章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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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证照属于公司的财产,因此公司证照(包括公章、营业执照、银行U盾等物品)的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当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抢夺公司证照时,公司可以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要求相关人员返还公司证照。
案例分享
某公司控制权争夺过程中,该公司由小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保管公司印章,当大股东联合其他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已经取得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小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也不返还公司证照,致使公司管理陷入困难,此时,大股东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由公司决议确定的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起诉,要求返还公司证照,同时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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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
公司是独立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公司证照被侵占时,公司有权以原告名义起诉,但由于公司印章被他人侵占,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代表公司意志,故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以签字方式进行确认。然而当侵占公司证照的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时,此时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公司进行起诉,并提供公司股东决议予以证明。
特别注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对该公司决议效力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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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返还公司证照
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成功案例,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在满足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下,以股东个人名义起诉,将保管证照的保管人列为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返还公司证照。
注意:该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要求先书面请求公司董事、高管、监事提起诉讼,在其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以个人名义起诉,且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并非股东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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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要求证明公司的证照印章被谁侵占
在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首先要求起诉方证明公司证照、印章由谁占有、保管,以及其非法占有的依据。
如果公司章程、公司决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证照印章的保管人的,还应先作出变更保管人的决议,以证明保管人并非合法占有,负有相应返还义务;如果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证照具有当然的保管权,此时股东会应先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后,再起诉要求返还公司证照。
注意:实务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公司证照的义务,即便公司证照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在客观上已无法返还,但法院仍认定不能免除其相应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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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挂失为由,重新补办新的证照、印章?
目前确实存在多起成功挂失补办的案例,当股东侵占公司证照、印章后,大股东为避免诉讼时间过长,直接对之前的公司公章、证照进行挂失处理,在通过报警、登报公示后,重新办理新的证照、印章。
注意:目前各地政府部门对证照挂失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主要在对挂失人员的身份资格、公司决议、是否要求全体股东配合等问题上标准不一,采取该方式时,应先向地方政府部门了解具体的办理方式、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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