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在实务中常作为公章和证照的保管人,但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抗公司决议。
裁判要旨: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作出决议。燕京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该项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燕京公司的大多数股东认可董事会的该项决议内容,因此认为该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对于杨国清来说,虽然其仍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公章等的保管人已通过决议进行了确认,故应根据决议内容由马百祥负责保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公章,不因杨国清仍是法定代表人而继续享有保管的权利。
案件来源:杨国清诉马百祥等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案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终字第2687号]
综上,依法推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除非公章持有人有充足证据表明其持有公章系经公司有效授权。在人章分离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签字方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包括对公章持有人提起印章返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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