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学历造假被解除劳动合同不享有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李某入职某公司,2021年9月被任命为物业经理。后公司在学信网上无法认证李某入职时提供的大专毕业证书,便通过邮件询问该大专院校,学校回复未查询到李某毕业信息。2021年11月,公司以李某学历造假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某入职时提供的大专毕业证书无法在学信网和学校得到认证,故认定李某存在学历造假行为。公司在李某提供虚假学历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共同构建相互信任、和谐有序的职场环境。(仲裁: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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