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倒闭合同期满后补偿金是否仍须支付?
【案情】
李某2009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开始,公司经营遇到困难,亏损巨大。2012年3月,恰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倒闭、解散了。公司对合同未到期的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而以公司被迫解散、合同到期为由拒绝对李某进行经济补偿。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歧】
公司应否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无须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终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解散、倒闭的情形所造成的,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其不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加大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主观错误的处罚力度,但本案中,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即续订合同的主体已消亡,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续订,并不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所以,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它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而免除。它是《劳动合同法》偏向保护作为弱势劳动者立法本意的体现。经济补偿金的落脚点是“补偿”,不以用人单位的过错为前提,不同于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的。所以,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加大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主观错误的处罚力度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于用人单位在此时解散、倒闭则在所不问,也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而免除。只要符合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就应该经济支付补偿金。所以,本案中,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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