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如何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问: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了3年8个月了,每月工资2000元,奖金1800元,同时企业周六需加班,每月支付我加班费800元。三个月前,企业人事变动较大,单位突然以我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并给了我4000元钱补偿金,我对单位只发给我4000元钱不服,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以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并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合同。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需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你在企业工作了3年8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以企业应支付你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000+1800+800)×4=184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企业需支付你共计:18400元×2倍+4600元=4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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