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化工厂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专业生产皮革染料。2007年,丁某大学刚毕业便与某化工厂签订劳动合同,某化工厂聘其为技术员,专门负责染料的技术研发与调配。合同期限为4年,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日止。化工厂为其交纳各种社保费用。
丁某的月工资为5500元,食宿补贴500元。丁某参加工作后,某化工厂为丁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一直按时足额给丁某发放工资及交纳社保费用。由于工作环境及工资待遇优越,丁某对某化工厂的工作非常满意,下定决心要好好在单位发展。
然而,事与愿违,2009年1月15日,某化工厂因长期排放超标废水、废气,严重影响农田灌溉和城市饮用水源,被政府机关责令关闭。3天后,某化工厂书面通知全体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收到通知后,丁某要求某化工厂支付经济补偿,但遭到了工厂领导的拒绝。某化工厂领导认为,劳动合同是因企业被政府机关责令关闭而终止的,并非企业主动解约,企业无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丁某不服,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某化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那么丁某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呢?
律师评析
丁某有权请求得到劳动补偿。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某化工厂被政府机关责令关闭后,其与员工丁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某化工厂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丁某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依据我国劳动法律规范,某化工厂因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丁某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指南】
因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时主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投诉至劳动行政部门后,用人单位要因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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