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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加班费的支付有哪些明确规定

日期:2013-01-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周某在本地一家信息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工作。该公司一到一个季度最末一月都很忙。到第二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周某根据公司要求,基本除了工作日以外的四个周末都在加班。可是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公司财务给他计算加班工资时.却是按照周某的月工资除以一月的天数30天计算的。请问,公司财务这样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正确吗?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在法定 工作时间之外又付出了劳动,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的劳动量,理所当然要得到合理的报酬。 因而,加班费对劳动者而青一是对其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劳动量支付的一种补偿;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有助于控制用人单位,使其不能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加班费的支付,如何支付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支付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对于如何支付加班费.可参照《对《工 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 作日延长 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 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口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 资。劳动者日一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 工每日工 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详细地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 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平时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其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加班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200%,而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是工资的300%。但国家规定只是在工资基数的基础上以何种比例确定加班费,因此关键还是如何确定 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依法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的加班费。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在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又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应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加班费。

所以,在本案中,周某整个月的周末都在加班,加班时间为8天,该8天每天的加班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应该获得不低于日工资200%的加班费。但周某所在公司的财务按照月工资除以30天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确是不正确的,应该以每月工资除以法定月工作时间21.5天计算出日工资,再以日工资乘以200%得出每日的加班费,以此计算周某本月应该获得的加班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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