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是小时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根据雇佣人提出的要求和指定的清洁地点,进行清洁工作。因此,每天都在不同的雇佣人的要求下,在不同的地点从事工作,这样也就使得蒋某根本不可能以月为单位领取薪金。那么,蒋某的薪酬该如何计算才为妥当呢?
我国的用工制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也可以以其他合理的计算方式计算薪酬。第七十二条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条条款也就说明,对于按小时计酬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的酬金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还作了其他规制:
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本案中,蒋某是非全日制用工,在其提供劳动时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口头订立协议,约定薪酬支付方法,主要可采取小时制计酬,并且每小时的薪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市的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双方还可约定支付周期,但非全日制用工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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