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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日期:2023-01-0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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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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