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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出庭公诉应注意的问题

日期:2023-01-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故意伤害案件出庭公诉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杨春雨  来源:检察日报

出庭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对办案质量的综合检验。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能否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而且还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故意伤害案件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公诉人在出庭公诉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注意复核关键证据,掌握分析不同的观点,对被告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观点做好预案;在出庭公诉时,要根据庭审情况,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进行有理有据有节的答辩。唯有如此,才能准确惩罚犯罪、教育群众、引领社会规范。

庭前准备工作必须把握三个要点

复核关键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聘请辩护律师,控辩双方都会极力获取于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比较容易出现虚假内容,加之被告人有时会翻供,这些情况使案件证据出现复杂化。因此,必须注意复核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避免出现伪证和变证,以保证庭审中示证、质证顺利进行。如任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任某在与邻居刘某厮打过程中,持刀刺伤刘某左胸,经鉴定刘某伤势为重伤。在审查案卷材料时,检察官发现任某到案后只承认手拿刀的事实,现场关键目击证人是任某岳父的兄弟王某,其证言模糊。为此,检察官立即对证人证言进行复核,指出矛盾点让其解释,最后王某证实看见任某拿刀捅人,这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另外,任某称当时委托其岳父报案,但经询问,其岳父表示未到公安机关报案,任某辩称的到案自首情节不成立。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四年。

把握不同观点,做好抗辩准备。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辩护人往往提出有自首情节、是正当防卫等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这要求办案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其辩解,因为这些辩解观点很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辩论焦点;在集体讨论案件时要注意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的提出均是基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定罪量刑的有关情节,只有对这些不同观点加以研究,对照法律、事实加以判断才能做到胸中有数。在开庭前,还要与律师交换意见、提审被告人。与律师交换意见,可以了解到更多的不同观点,而在开庭前提审被告人,则是因为被告人已经收到起诉书副本,对如何行使辩护权利及如何辩论已经有了准备,此时检察官收集到的观点往往直接、具体,以应对庭审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精心编排示证顺序,做到循序渐进、条理有序。在庭前准备过程中必须把握示证这个要点,力求做到示证循序渐进,每组证据证明方向要一致。任何犯罪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完成过程,要把能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按照事情发展的顺序、证明方向统一的原则进行示证。同时,对于重点证据,尤其是证明案件定性的证据放在突出位置,增强证明效力。

把讯问被告人作为庭审关键环节

法庭调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法庭调查内容包括陈述、讯问、举证、质证、认证等。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关键一环,因此,公诉人应对法庭调查中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

要把握一条主线和几个特点。一条主线,就是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按照犯罪构成有侧重地进行讯问,重点讯问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伤害后果,这样不仅为辩论和发表公诉意见打基础,而且也有利于直截了当揭露犯罪,增加审判人员的直观感受。几个特点即:一是针对性,坚持“以我为主”,抓住本质,击中要害,使被告人供述作案动机和具体行为。二是准确性,运用已查证的证据,重点围绕犯罪主、客观条件发问,层层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及伤害后果。三是策略性,对不同心态运用恰当方式进行讯问。对被告人在庭审前提审时认罪态度好、案件事实清楚的,采用直来直去的讯问方式;对避重就轻的,以揭发式讯问迫其供述;对于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的,采用迂回方法,使其自相矛盾,被迫供述。

把法庭答辩作为“重头戏”

虽然在庭前准备过程中,对能够预料的辩护观点做了应辩准备,基本上做到了心中有数,但庭审时也会突发新情况,因此,在辩论阶段的答辩至关重要,对此应该突出重点讲究谋略。首先,公诉人要快速收集辩方的观点,进行归纳分类,理出答辩思路,做到层次分明,轻重有别。其次,对于关键性的辩护观点进行重点答辩。一般情况下,对影响证据证明、对证据“三性”提出疑问的,都要予以答辩,据理进行反驳,凡是与证明力无关,与诉讼主张无关的细枝末节,可以不予答辩。对于辩方提出的被告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不是主犯的观点,公诉人应以刑法关于主从犯的规定、而不是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之间的相互比较来进行答辩,同时把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主要作用论述清楚。

对于因斗殴导致的故意伤害案,辩方往往认为被告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人答辩要从正当防卫构成条件进行反驳,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陈述:从性质上论述,正当防卫是正义的,对非法一方进行自卫,而斗殴双方具有不法性;从目的上论述,正当防卫没有不法侵害故意,是为避免不法侵害而进行的,而斗殴双方都有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健康的故意;从原因上讲,正当防卫由不法侵害引起,而斗殴一般因个人矛盾、个人恩怨而引起。这样反驳错误观点,就会使听众和审判人员一听即明,保证案件正确审理。

对于已经辩论清楚的问题,公诉人不予答辩。对于辩方对事实或证据进行诡辩的,公诉人要从逻辑证明方法进行反驳,对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辩论,建议法庭制止。当然在答辩中还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不能自相矛盾,不要感情用事,使用过激语言,注意语言的逻辑性,引用法条要准确等等。

在辩论阶段,公诉人答辩是整个庭审活动的重头戏。如何做好答辩工作?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要根据庭审现场情况灵活应对,切忌按事前准备的提纲照本宣科。

总之,对于故意伤害案件,要因案而异,只有不断总结、摸索、再总结,才能提高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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