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妻子泄愤,糊涂丈夫与顾客角斗惨遭重伤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高沿江 汪桂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令人扼腕叹息的故意伤害案件。案件被告人倪某在如皋某水果店购买水果,与女店主发生争执,店主丈夫被害人汤某为帮妻子泄愤,竟与倪某相约在如东某小学内角斗互殴,最终女店主丈夫汤某被倪某殴打致重伤,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如东法院最终以被告人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6日,被告人倪某在如皋市某水果店买西瓜,因西瓜质量问题不愿意购买,并与水果店店主杨某发生口角。倪某随后驾车离开。杨某丈夫被害人汤某到店获知此情后,随即驾车追赶倪某至如东县双甸镇石甸粮站旁,将其逼停在路边。双方下车发生口角,倪某提出“用男人的方法解决问题”,提议前往马路对面的小学内进行斗殴。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倪某对汤某实施殴打,致汤某肋骨骨折、脾脏破裂。经鉴定,被害人汤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鉴于被告人倪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每个人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份子,要提高遵纪守法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私力救济不能滥用,更要合乎法纪。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要理性地妥善处理化解,切不可诉诸武力,否则很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正如本案被害人汤某为了帮助妻子解决争端、泄愤,没有及时报警处理,反而不顾自身安全和顾客私下争斗,最终被殴打致重伤,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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