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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未遂量刑标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投递的敲诈勒索信件被截留,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被告人邓某初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初系敲诈勒索的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某初、邓某光伙同他人已实行了投递敲诈勒索信件的行为,该行为方式是本案的着手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不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故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辨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获取的“暴利”一定是在“合理差价”的暴利限度内,如果超出了该限度,其性质必然发生了变化。
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相要挟,要求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不构成敲诈勒索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不宜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尤其是对于以举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为要挟索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在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应审慎对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获取证据的能力也相对较弱。
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与使用传统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虽然在犯罪手段上有一定特殊性,但实质上仍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
以网络删帖为由索要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陈某以删帖等方式处理负面信息要挟郑某,索取财物,使郑某内心产生不安,感受到威胁被迫交给陈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量刑所谓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消费维权型敲诈勒索的出罪审查在行为人具有维权依据的案件中,行为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行为人的正当权利,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被害公司作为拟制法人,不是基于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而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答应了行为人的要求,不符敲诈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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