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案例裁判汇编

日期:2020-05-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25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本文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一、构成敲诈勒索罪须有威胁、要挟的行为

1.冒充车主诈得他人所购赃车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冯某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6期)

【案例要旨】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虽然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但是最终取得财物的方法实际上是利用了被害人所持有的车辆是赃车,被害人害怕被报警的恐惧心态,迫使其非自愿地交出车辆,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以要挟或威胁手段强行取财的犯罪特征,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以将与对方不正当关系公开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19日第6版

【案号】(2015)沁刑初字第00132号

【案例要旨】一方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等为由向另一方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以泄露隐私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冯月明强制猥亵妇女、抢劫、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3辑》(2012年第1辑)

【案号】(2010)宜中刑终字第00164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泄露他人隐私相威胁,威逼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向他人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69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发送以爆炸相威胁的恐吓电子邮件,向他人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的,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5.以轻微暴力控制意欲实施犯罪的人并以报警相要挟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发现被害人预谋实施犯罪后,对被害人加以控制,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为要挟,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精神恐惧,从而勒索他人钱财,其上述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绑架罪论处。

6.以利用领导权势损害被害人切身利益的手段进行要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彭文化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4期》

【案号】(2005)海中法刑终字第170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通过省、市领导干涉、阻挠他人承包的工程项目,损害其利益的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

7.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09号

【案例要旨】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

8.以胁迫方式索取并未超过自己产权的财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明雨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3辑》(2008年第1辑)

【案号】(2005)丰刑初字第1785号

【案例要旨】认定敲诈勒索行为应先明确产权关系。以胁迫方式索取未超出自己产权的财产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9.驾驶新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协商时索赔超出实际损失的,属民事纠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晓光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案

【来源】《刑事疑难案例评析》

【案例要旨】通常情况下,新车被损坏与旧车被损坏使人感受不同,车主易产生损失难以补偿的心理。在协商索赔过程中,新车车主并未采取要挟、恫吓等威胁手段,故其索赔要求虽然高于实际损失,但不能认为是明显违背常理。如果赔款人认为该赔偿协议系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或撤销之诉。因此,双方之间关系仍属民事纠纷范畴,不宜定为敲诈勒索。

10.为维护合法权益以威胁、胁迫方式获取高额赔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曙光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5辑》(2013年第3辑)

【案号】(2010)永法刑再终字第14号

【案例要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威胁胁迫方法获取高额赔偿款属于维权过度,不应被认定敲诈勒索罪。

11.在上访诉求得以解决后,以不合理的诉求继续上访,并要挟被害人迫使其给付财物,否则不停止上访的,构成敲诈勒索罪——闫某敲诈勒索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4)平刑终字第166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基于上访已经解决诉求的,再次以相同的诉求及上访费用为由进行上诉,其所行使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在此情形下要挟被害人迫使其给付财物的,其取得财物的方式也不具有正当性,且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敲诈勒索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界限

12.暴力程度及是否当场劫取财物是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陈某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10月16日

【案例要旨】抢劫罪要求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和当场取得财物,对于暴力的程度应达到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被害人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虑、选择的余地;而敲诈勒索罪取得非法利益可能是当场,也可能是事后取得,其暴力、胁迫的程度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上缴财物时还有考虑余地。

13.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敲诈其家属钱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张舒娟敲诈勒索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43号

【案例要旨】区别勒索型绑架罪还是诱拐型的敲诈勒索罪,关键就是要确定被告人是否真正绑架了被害人,也即其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于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骗至外地勒索财物,并没有采用危及被害人生命、身体健康,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挟持手段,致被害人无力反抗,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4.盗窃机动车车牌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斯灿军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0辑)

【案号】(2007)诸刑初字第918号

【案例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盗车牌要挟车主汇款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盗窃罪或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15.以“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车主索要修车费构成敲诈勒索罪——杨某甲、杨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等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11日第6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使被害人产生恐慌,并以此索要修车费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

1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张某、郑某抢劫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25日第6版

【案例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若暴力行为一直处于延续中并没有中断,则可以认定,暴力威胁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具备间隔性,符合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

四、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情形的认定

17.冒充民警敲诈嫖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杨勇等诈骗、敲诈勒索,王才诈骗案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案号】(2004)山刑初字第42号

【案例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嫖客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18.与人质谈好“报酬”后将人质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李彬、袁南京、胡海珍等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71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释放人质后,按照与人质约定的协议,向人质索要“报酬”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罪要件,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19.没有债权的事实基础胁迫他人出具债权凭证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孙吉勇利用他人过错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0辑》(2007年第2辑)

【案号】(2006)昌中刑终字第103号

【案例要旨】被告人得知被害人与其妻子有性关系之后,以暴力胁迫被害人给其出具巨额欠条,并在持该欠条向被害人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其凭据该“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偿付该“欠条”所载明的钱款,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五、敲诈勒索罪未遂的认定

20.敲诈勒索过程中实际取得财物的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杜六成等敲诈勒索案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案号】(2004)马刑终字第59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用打耳光的轻微暴力威胁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罪是主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司法实务界通常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的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视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21.控制交付下被告人不能实际控制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吴妙珠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0期)

【案号】(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908号

【案例要旨】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篇第二章增加了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并在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在毒品犯罪和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在国内法上确认了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对采取控制交付条件下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处理不一。控制交付下的既遂系侦查机关人为因素参与下所达成的表面既遂,在实施控制交付情况下,按敲诈勒索罪犯罪未遂处理更尊重行为客观性,更能体现罪刑相适性。

22.敲诈勒索着手实施威胁后,被害人未产生恐惧,没有交付财物的,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吴玉良敲诈勒索案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案号】(1998)灯刑初字第131号

【案例要旨】敲诈勒索着手实施威胁后,被害人未产生恐惧,没有交付财物,犯罪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处于停止状态,属犯罪未遂。

六、以敲诈勒索罪与他罪并罚的情形

23.抢劫实施完毕后以胁迫手段向受害人家属索要钱款的,应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王甲等抢劫案

【来源】《刑事疑难案例研析》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以保证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安全为由,向受害人家属索要巨额钱财的行为不属于抢劫行为的继续,也不能为原来的抢劫行为所包含。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以两罪进行并罚。

24.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另起犯意,以威胁、恐吓手段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数罪并罚——王磊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案号】(2012)二中刑终字第225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达个人目的,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辱骂,致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

25.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的,以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32号

【案例要旨】先基于一个图财目的,在犯罪过程中,又产生了另一暴力图财的犯意,先后实施了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一为抢劫,另一为敲诈勒索,且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继续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目的和行为的牵连关系,故应分别定罪,两罪并罚。

26.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后,向被害人的亲属敲诈勒索的,以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47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故意杀害被害人后,以被害人的名义到银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同时用被害人的手机号码通过打电话并发短信的方式以揭露隐私以及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为要挟要求被害人家属向被害人的账户汇入钱款的,对行为人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

27.绑架他人,又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以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杨叁等绑架、敲诈勒索案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案号】(2002)梅中刑终字第58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同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用暴力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逼迫被害人限期送交限额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行为人应数罪并罚。

28.故意杀人后,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59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杀害被害人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其亲属作为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深为被害人的安危而担忧,严重地受到精神的强制。因此,行为人虚构绑架事实,胁迫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意在勒索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

七、敲诈勒索罪与他罪的牵连与竞合

29.为了敲诈他人财物而制造计算机病毒,导致大量计算机系统被破坏,并以修复系统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欧阳俊曦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案号】(2007)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10号

【案例要旨】为了敲诈他人财物而制造计算机病毒,导致大量计算机系统被破坏,并以修复系统勒索财物的行为,从一重罪处罚,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30.编造恐怖信息进行敲诈勒索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王翔敲诈勒索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6辑》(2011年第2辑)

【案号】(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363号

【案例要旨】行为人故意编造在超市内放置爆炸物的虚假信息,向超市勒索钱财,分别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牵连犯。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定刑重于敲诈勒索罪,故应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31.采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法,胁迫他人以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徐安全敲诈勒索案

【来源】《江苏省参阅案例》

【案号】(2005)扬维刑初字第13号

【案例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法,胁迫他人以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目的是敲诈钱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手段又同时触犯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名,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按牵连犯的原理定罪处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