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认定

日期:2021-03-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参考案例:廖某某等敲诈勒索案【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 第1066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争议焦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以举报、围堵、语言威胁等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拆迁户以要堵井、堵路、搞垮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各种赔偿款、补偿款,虽然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各被告人因补偿标准过低,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而主张权利,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

而被告人也确实通过民事诉讼在主张权利,他们并没有蔑视法律,而具有通过法律裁断维护权利的主观意愿。对于农村发展中企业征地引起的权利纠纷,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