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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廖某某等敲诈勒索案【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 第1066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争议焦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以举报、围堵、语言威胁等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拆迁户以要堵井、堵路、搞垮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各种赔偿款、补偿款,虽然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各被告人因补偿标准过低,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而主张权利,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
而被告人也确实通过民事诉讼在主张权利,他们并没有蔑视法律,而具有通过法律裁断维护权利的主观意愿。对于农村发展中企业征地引起的权利纠纷,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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