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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与过度维权行为的区分

日期:2021-03-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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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谢某某等敲诈勒索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4a5e649bb073d16b40dfea3c5f a265.html?sw=%e8%b0%a2%e5%ae%b6%e6%b5%b7。】

争议焦点:行为人发现被害人预谋犯罪,使用轻微暴力控制被害人并索要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行为人以被害人预谋犯罪为由,对被害人加以控制,并以报警将被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强索财物。

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为控制被害人而采取了轻微暴力,但并未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亦未将被害人藏匿,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吴某某敲诈勒索案【注: 参见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刑终102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行为人为解决民事纠纷而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手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在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前提下,只有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争议(行为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为索要债务、解决争议,即便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敲诈行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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