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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敲诈勒索罪

拆迁户通过举报、围堵、威胁等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的行为的定性

日期:2021-03-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夏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4集(总第64集), 第509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争议焦点: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被告人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第二,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被告人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其协商的结果。另外,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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