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5辑(总第34辑),第259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
裁判要点:判断敲诈勒索罪既遂还是未遂,应以犯罪人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因敲诈勒索罪是主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应当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通常而言,被害人交付财物和犯罪人取得财物往往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如被害人已按犯罪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交付于犯罪人所指定的特定的人,但犯罪人尚未前往取得就被抓获的情况,由于被害人是按犯罪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交付的,故仍应视为犯罪人可以实际取得该财物,宜认定为既遂。
但对于被害人事先报警,公安机关已然布控,只待犯罪人前往指定地点取钱即将其抓获的,应认定为未遂。因为,就被害人而言,其并未真正交付财物或者说并未真正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就犯罪人而言,其也不可能实际取得财物或形成对财物的控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