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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1集(总第54集), 第427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争议焦点:窃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构成盗窃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窃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其手段行为构成盗窃罪,目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构成牵连犯,在处罚上应择一重罪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如何判断牵连犯罪中此罪与彼罪的轻重呢?一般情况下可以从法定刑的轻重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轻重,主要的依据是比较法定的最高刑和法定的最低刑,以及法律规定的附加刑;
在法定刑幅度相同的情况下,则应根据各罪实际应判处的刑罚来确定此罪与彼罪的轻重。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如果认定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其犯罪情节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程度,敲诈勒索的数额也没有达到应当判处接近十年有期徒刑的数额要求。
所以,适用盗窃罪处罚比适用敲诈勒索罪处罚重,因此,吴兴区人民法院改变起诉书的指控,对被告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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