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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熊某某绑架案【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 第155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争议焦点: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裁判要点: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所采用的威胁方式、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勒索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或者以给付钱财方恢复被绑架人自由为条件,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给付财物。
绑架人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相关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也是从被绑架人的亲友或其他相关第三人处取得财物的,绑架人勒索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多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具有可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
而敲诈勒索罪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要挟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对象则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勒索的财物一般也多是直接从被勒索人手中取得。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张某某敲诈勒索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 ,第443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争议焦点: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
裁判要点:区别勒索型绑架罪还是诱拐型的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就是要确定被告人是否真正绑架了被害人,也即其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要绑架的故意,其也未真正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实行完全的控制并有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意图和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不能构成绑架罪,对其行为应按照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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