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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敲诈勒索罪

缠访闹访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日期:2021-03-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7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2013年7月19日施行)

三、 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游某某犯敲诈勒索案【注: 参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行为人以上访为要挟向政府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游某某在无合法诉求的情况下,向泸县天兴镇政府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有明确的金额,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游某某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天兴镇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故被告人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

此外,游某某从叙永镇政府获得11.5万元,虽有其越级上访给叙永镇政府工作人员造成压力的因素,但是系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游某某以其经营的龙塘坝水库及其可得利益相交换,其利益价值与之所获得的11.5万元大致相当,此笔亦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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