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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中“恶势力”的认定

日期:2021-03-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23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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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郭某敲诈勒索案【注: 参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6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敲诈勒索犯罪恶势力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2017年8月至9月13日,以郭某纠集为主,与张某1、李某3、张某2、王某2、韩某、刘某1、刘某2及被告人郭某某纠集、组织在一起,分别结伙,先后在文安、大城、固安等地多次驾驶车辆,寻找酒后开车人员故意与其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以对方司机酒后驾车私下解决为由,向对方司机勒索钱财,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属恶势力犯罪。

参考案例:丛某某、徐某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敲诈勒索案【注: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刑终104号刑事裁定书。】

争议焦点:敲诈勒索犯罪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2013年至2014年,上诉人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假借执法之名,以设诱饵、恐吓、威胁等手段,勒索多名被害人数额巨大的钱财,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丛某某以公安干警的身份为该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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