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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本案是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还是中止三名犯罪嫌疑人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理由是被告人犯罪未能得逞,其终止犯罪也并非出于悔罪目的,而是因为被害人所能承受的私了费不能达到被告人的预期,使得被告人未能实际取得财物,应当认作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第二种观点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成立敲诈勒索罪中止。
以恐吓手段索要超高利息收入行为辨析,各级司法机关正在对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这无疑非常必要。但是,实践中碰到一个突出问题:使用恐吓手段催收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控制交付条件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分析,对于控制交付下的敲诈勒索罪既、未遂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敲诈勒索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且被害人已向被告人交付钱款,对被害人来讲其已对钱款失控,被告人对该钱款实现了占有,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既遂的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交付行为”完全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被害人不可能失去对钱款的实际控制,被告人亦不可能取得对该钱款的实际占有,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处分,是指被恐吓者基于恐惧心理而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其中所谓的转移占有,应作较广义的理解。客观上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永久性占有、长时期占有、暂时占有的,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即时消费的,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当场处分财物的,都属于转移财物的占有。处分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受恐吓者直接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或第三人,也可以表现为通过辅助者而进行交付。在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时,作为交付对象的第三人,必须与行为人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虽然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但是最终取得财物的方法实际上是利用了被害人所持有的车辆是赃车,被害人害怕被报警的恐惧心态,迫使其非自愿地交出车辆,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以要挟或威胁手段强行取财的犯罪特征,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中涉嫌抢劫定一罪还是二罪三名被告人实施的抢劫行为是为以后的敲诈勒索作下伏笔,其目的是能过抢劫的方法而达到敲诈勒索3000元的目的,抢劫行为是手段,敲诈勒索行为是目的,符合牵连犯的条件,应按一重罪抢劫罪予以处罚。
冒充工作人员收费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晴、徐某强从司机身上获取非法利益,是以威胁、要挟或恫吓为特征,即司机不给钱财车辆就得不到放行,甚至人身权也可能遭受侵害,从而让司机迫不得已交出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强行掠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二十多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以勒索被害人钱财为目的,劫持被害人为人质,让其家人以财物交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绑架罪定罪。
本案被告人构成绑架罪抑或敲诈勒索罪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等人构成绑架罪。许某等人设计了一个圈套,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先将孙某非法拘禁,而后又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其行为既侵害了孙某的人身权利又侵害了孙某亲属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一般只侵害财产权。对于孙某及其家属来说,限制人身自由和勒索财物都有一个貌似合法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其实是一个圈套,作为绑架勒索的借口,并不能改变其绑架行为本身的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 许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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