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后索回的行为系敲诈勒索罪还是无罪
【案情】
钱某为中标某水库工程项目,送给水利局长顾某人民币6万元整。工程完成结算后,钱某以告发相要挟,要求顾某返还该6万元。顾某担心被告发,全额返还。
【分歧】
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无异议。但其事后以告发相要挟索回贿赂款的行为是无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贿赂款虽由钱某给付顾某,但此款属犯罪物品,应当被没收。钱某对此款无所有权和合法占有权。从顾某手中敲诈回来,侵犯了顾某对此款的非法占有利益,仍然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以告发相要挟,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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