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案件核心】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
【裁判要旨】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 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7)苏0612刑初830号刑事判决
二、陈某敲诈勒索案
【案件核心】以网络删帖为由索要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裁判要旨】1.陈某以删帖等方式处理负面信息要挟郑某,索取财物,使郑某内心产生不安,感受到威胁被迫交给陈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是“网络信息”,无论信息是否真实,只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认定为敲诈勒索。
3.被害人郑某经营的某某幼儿园即使有违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第53条、第61条、第64条、第67条第3款、第274条
一审: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69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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