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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刑法上共同犯罪知识点受人关注,很多文章也在分析敲诈勒索罪共犯的认定,看来学习氛围很浓厚。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不难,但是对该罪共犯的认定,见仁见智。我觉得,如果把有关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理清楚了,人们判断起来就不难了。
共同犯罪的认定,在理论上,被称为“二次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人们在追究实行犯(又称为正犯)的责任时,为了防止遗漏,还要进一步考虑是否追究幕后者或帮凶者(学名为狭义共犯)的责任,因此叫“二次责任”。所以,生活中,人们在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实行犯时(这个不难,实行犯很直观),会进一步向深处追问,其实这是在考虑责任的延伸,至于能不能追究得上,再进一步分析。
接下来,共同犯罪的认定有一步很关键,就是考察因果力,这也是共同犯罪认定的核心。考察什么因果力呢?是指考察他人的教唆或帮助对犯罪的发生有没有发挥作用以及作用大小。实务中,共犯若要脱离犯罪,必须要彻底剪断自己对犯罪的影响力,否则,仍要负责。生活中,甲如制造了敲诈勒索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且提供了条件,那么他被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来看待,基本上是成立的。
有客观不法事实且有因果力还不够,最后一步,要考虑的是主观问题,如果主观有故意,那案子就成了。我国刑法对犯罪故意的认定,采取实质故意一说,就是说共犯者不仅要认识到自己所作行为的本身,还要认识到该行为是违法的。若甲提供的是他人的私密资料且引人去非法索财,应该具有犯罪故意。
最后,再说明一下,以上是从共同犯罪的结构去分析的,在共同犯罪的结构里,实行犯是中心,教唆犯或帮助犯是狭义共犯,在中心之侧。但是在我国刑法体系里,还有按作用大小,有主犯、从犯、胁从犯这一分类。这两种分类会有交叉,如,即使是教唆犯,也有可能是主犯,而不能说教唆犯不是实行犯,就不能成为主犯。因此,甲成为主犯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综上,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的认定,以正犯为中心,并视情延伸追究其他相关人,这是认定的逻辑思路。刑法的适用本身就是价值判断的过程,如果不为社会所容,基本也就不为刑法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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