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某敲诈勒索案
【案件核心】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裁判要旨】被行为人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2019年6月6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刑终1287号刑事裁定(2019年12月13日)
二、岳某敲诈勒索案
【案件核心】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依法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刑初1024号刑事判决(2021年9月22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刑终518号刑事裁定(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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