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释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主要是指他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权利。伤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他人的身体,对于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军人在作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可构成战时自伤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首先,必须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损害行为以暴力行为和作为方式最为常见。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有义务防止或阻止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故意不履行义务,即不作为,也可构成本罪。其次,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行为具有非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在刑法中,针对他人身体实施的犯罪有多种,如绑架罪、抢劫罪、暴力取证罪等,只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伤害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致轻伤害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要有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其伤害行为可能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往往没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应按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处罚,造成轻伤的,按轻伤处罚;造成重伤的,按重伤处罚。因此无论是造成轻伤还是重伤,在间接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只能是放任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能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否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结果,才构成本罪的既遂。根据伤害结果的程度,可将其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四种情况,后三种均可构成伤害罪。由于伤害致死只要发生死亡结果即可以认定,故明确重伤害与轻伤害、轻微伤害的标准,对于区别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 主席令第80号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04日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04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17〕13号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21日
生效日期:2017年07月25日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3. 最高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1999〕217号
发文日期:1999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1999年10月27日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2014〕3号
发文日期:2014年01月02日
生效日期:2014年01月02日
第一条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第二条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第三条 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损伤程度》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对于正在审理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做好前期技术审核工作,在对外委托时应明确向鉴定机构提出适用标准。
5、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公安部
文号: 公通字〔2005〕98号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2006年02月01日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
(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6、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公安部
文号: 公通字〔2013〕25号
发文日期:2013年07月19日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19日
三、 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复〔1995〕8号
发文日期:1995年11月06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06日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0〕33号
发文日期:2000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21日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17〕3号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25日
生效日期:2017年02月01日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0、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04月14日
生效日期:2010年04月14日
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 《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第二条 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
1.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社会危害大,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意见》第7条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实践中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复杂多样,处理时要注意分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到区别对待。
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同时应重视此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实现积极的“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第23条是对此审判经验的总结。
此外,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
2.充分考虑各种犯罪情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的犯罪情节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多属酌定量刑情节,法律往往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基础,是具体案件决定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基本依据,需要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仔细甄别,以准确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的案件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比如为了铲除政治对手而雇凶杀人的,也有一些人犯罪是出于义愤,甚至是“大义灭亲”、“为民除害”的动机杀人。有的案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比如采取放火、泼硫酸等方法把人活活烧死的故意杀人行为。犯罪后果也可以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几档。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特定的犯罪对象和场所也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如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上犯罪动机卑劣,或者犯罪手段残忍,或者犯罪后果严重,或者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案等情节恶劣的,又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判处。如果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真诚悔罪,或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应考虑从宽处罚。
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的情形比较常见,此时,就应当根据 《意见》第28条,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3.充分考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意见》第10条、第16条明确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则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
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平时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的,应依法从重判处。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杀人或伤人后有抢救被害人行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故意杀人、伤害犯罪与一般人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有一定特殊性,在处理时应当依据 《意见》的第20条、第21条考虑从宽。对犯故意杀人、伤害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较轻、后果不重的伤害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故意杀人、伤害罪的,由于其已没有再犯罪的可能,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一般也应酌情从宽处罚。
4.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审判中要按照 《意见》第29条的规定,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坚持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把每一起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办成铁案。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亲属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抓获被告人的,也应视为自首,原则上应当从宽处罚。对具有立功表现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体现从宽,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即使有立功情节,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则上只判处一人死刑。处理时,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当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和较为严重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死刑。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文号: 法发〔2013〕12号
发文日期:2013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23日
第二十二条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高检发释字〔2014〕1号
发文日期:2014年04月17日
生效日期:2014年04月17日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号: 法发〔2014〕5号
发文日期:2014年04月22日
生效日期:2014年04月22日
二、 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发〔2015〕4号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02日
生效日期:2015年03月02日
20. 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15〕22号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14日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16日
第十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高检发释字〔2015〕2号
发文日期:2015年02月15日
生效日期:2015年02月15日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指使戒毒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戒毒人员,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戒毒人员伤残、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67号
发文日期:2012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四、立案标准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司法部
文号: 司法部令第64号
发文日期:2001年03月09日
生效日期:2001年03月09日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十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五)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五、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发〔2017〕7号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9日
生效日期:2017年04月01日
(二)故意伤害罪
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故意伤害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的,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拒不赔偿的;
(二)致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以残忍手段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适用缓刑可能再危害社会的。
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适用缓刑时,可以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第三条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且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十至七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六至三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二至一级残疾的,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情形中,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第四条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六至三级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犯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二至一级残疾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用毁人面容、挖人眼睛或者断人手足等手段实施伤害行为的,视为特别残忍手段。
第五条 故意伤害多人构成犯罪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处刑的基础上,按照所增伤害人数的多少及伤害程度轻重增加处刑,但不得超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量刑幅度。
第六条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损伤程度和赔偿情况等情节,决定判处的刑罚。
第七条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从轻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具有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从轻处罚。
第八条 本意见所规定的残疾等级,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
第九条 本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六、实务问题
1、故意伤害罪中致人重伤的认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引用0454页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2、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引用0454页
关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行为方式有一定的相似性,所造成的结果也有可能相同。对于这两个犯罪,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虐待罪的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实施虐待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但是,如果在虐待的过程中,行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具有伤害、杀人的恶意且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直接将被害人殴打成重伤,甚至直接杀害被害人的,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3、故意伤害罪及其处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引用0529页
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这里所说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依照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款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以下两个界限:(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司法实践中,损伤程度的评定和认定主要是依据该标准进行的。
4、只有当实施的暴力方法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法定刑重于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时,才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下) 引用1802页
根据我国《刑法》第333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包括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而强迫卖血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是5年有期徒刑。可见,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不仅重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而且还重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包括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的法定刑。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他人轻伤的,应当以强迫卖血罪定罪处罚。只有当实施的暴力方法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法定刑重于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时,才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中) 引用1220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如下: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2.本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正当防卫致非法侵害人伤害的行为,是合法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解释,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这是区分重伤害与轻伤害的法律依据。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不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界限
来源:中国新刑法433个罪名例解 引用418页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故意杀人未遂的除外),但二者存在着不同点:故意杀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杀人,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通过割下被害人头颅、刺破心脏等方法,将其杀死。而间接故意杀人,就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对死亡的结果,既不是希望发生,也不是听之任之的放任,而是仅仅为了伤害被害人身体。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甚至是意想不到的。比如,被告人用匕首刺被害人腿部,因刺破动脉血管,使被害人死亡。由于腿部不属人身中的要害部位,被害人的死亡是行为人不希望的,或者是意料之外的。因此,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是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希望发生,而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意外,其本意只是想伤害被害人,则是故意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故寻衅,动辄动刀捅人的案件,尽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明显,但不计后果,一般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即: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则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限确实难以分清,应按处理疑难案件“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7、故意伤害罪与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关系
来源:刑法分论(第三版) 引用0214页
故意伤害罪与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区别,主要是看其他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中是否包含了故意伤害罪的内容以及包含到何种程度。凡是其他暴力性犯罪能够包含的伤害行为,都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原则,不再定故意伤害罪;凡是暴力性犯罪中只包含轻伤,而不包含重伤情节的,在行为人故意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则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以及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仅包括致人轻伤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犯罪致人轻伤的,直接以上述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犯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均超出了上述犯罪暴力的内容,认为行为人基于伤害故意,都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来源:刑法分论(第三版) 引用0343页
在实践中,“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容易混淆,两者区别在于:第一,客观行为不同。寻衅滋事罪虽然也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是行为的强度没有故意伤害罪大。第二,发生场所不同。随意殴打他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因素,而且犯罪人一般不会精心挑选犯罪地点。而故意伤害行为人往往对于伤害场所精心选择,有时为了追求犯罪更易得手,会挑选偏僻的场所。第三,被害对象不同。随意殴打的被害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行为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第四,主观动机不同。随意殴打的行为人抱着公然藐视社会法规和公德的心态,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发泄不满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犯罪。故意伤害行为人主观上就是非法损害他人健康,没有寻求刺激等动机。
9、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区分
来源:口授刑法学(第二版)(下册) 引用0096-0097页
故意杀人未遂指的是造成了伤害的故意杀人未遂,因为故意杀人未遂也可能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害。例如投毒,被害人没有喝毒药,这也是一种杀人未遂。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当然它和故意伤害就没有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自己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是造成了他人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从客观的结果形态上来看,是一种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可能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通常的观点认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这个命题没有错,也就是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行为,没有造成杀人结果但是造成伤害结果的,当然应该定故意杀人。如果行为人是基于伤害的故意,造成了伤害结果,当然应当定伤害罪。但是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出于杀人的故意。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根据侵害行为的起因、被害人与侵害人之间平时的关系、使用的工具和打击的部位以及侵害行为实施的方法等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这也是一个很笼统的命题。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当中如何来判断,那就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
10、刑法中关于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情形
来源:口授刑法学(第二版)(下册) 引用0113-0114页
(1) 刑法第318条规定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刑法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这是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规定。
(2)刑法第321条规定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刑法规定,犯前款罪,对于被运送人有伤害行为,或者对于检查人员有伤害行为,应当数罪并罚。这是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规定。
11、强迫他人吸毒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下) 引用1975页
如果行为人以单纯故意杀人或者伤害为目的而强迫他人吸毒,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强迫他人吸毒仅是杀人或伤害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为人在强迫他人吸毒后,为灭口而杀人,这样行为人就有了两个犯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采用暴力手段,如果致人轻伤的,按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或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后,由于毒量过大,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对被害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七、相关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范炳章、叶义荣等人流氓、故意伤害、盗窃、脱逃案
行为人为报复他人持枪、棍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多人身体遭受轻伤、重伤等不同程度损害的,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96.08.30 / 死刑复核
孙明亮故意伤害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85.01.28 / 二审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仍然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意把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时的防卫过当行为,与犯罪分子主动实施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
卓某某故意伤害案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 / 一审
被告人在受到被害人威胁后,为报复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重伤的后果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
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被告人持刀致人重伤的,其行为的危害程序超越了聚众斗殴罪的评价范围,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古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被告人以暴力手段攻击他人致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冯某林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为解决矛盾纠纷,采用约定打架的方式,造成他人受伤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校学生焦某某、孙某某、乔某某、马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同学致其死亡案
因在QQ空间留言发生矛盾,行为人纠集他人教训被害人将其殴打致死的,数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
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发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构成故意伤害罪。
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未成年行为人召集其他未成年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参与犯罪活动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各行为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其他组织、召集其他未成年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主犯,其他参加的属于从犯,量刑时应加以区别。
代某某、陈某、李某、冯某、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
河北省围场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一审
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在定罪量刑时应当按照各自的分工及犯罪事实,确定所承担刑事责任。
燕某故意伤害案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 / 一审
被告人不能冷静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白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被告人因个人恩怨,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导致他人重伤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
高中学生因矛盾处理不当,争强斗狠、相互约架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曾冰故意伤害案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继父继母对年幼的继子女实施暴力殴打,过失致其死亡的,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后果。
刘燕故意伤害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原潮安县人民法院) / 一审
父母因怀疑自己的亲生子女偷钱,心生气愤,为教育而持械伤害子女,最终致其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父母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刘琴等故意伤害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因不正常的婚外恋情关系未果,蓄意在互联网上雇凶欲报复对方子女,向对方子女泼硫酸造成严重伤残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
刘勇勇故意伤害案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7.12.10 / 一审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因此,故意伤害致死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他人打手的,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充当打手期间致人重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实行并罚。
3、其他案例
向冰豪等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6.12.06 / 一审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治疗方案与医务人员发生口角,持刀捅刺并殴打医生,暴力伤害医务人员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
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
家庭暴力中因夫妻矛盾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实施杀人行为后在逃离过程中又伤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
刘某、彭某打击报复证人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7.03.07 / 一审
对证人进行殴打致其受轻伤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在两罪的法定刑相同时,应按照打击报复证人罪从重处罚。
熊峰平、尹后昌聚众斗殴、徐绍胜等故意伤害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1.01.04 / 一审
聚众斗殴中出现死亡结果的,应如何准确量刑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此类犯罪应结合具体案情,以犯罪构成耍件为标准区别定性,不能单纯以死亡结果定罪处罚。在刑罚量化过程中,如何确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起点是整个量刑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同时,还应综合考虑被告人是否系防卫过当、被害方的过错程度、被告人未成年情况及认罪态度等因索,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并根据罪刑相迠应原则对镇化后的拟宣告刑进行综合考量,对计算后崎轻或畸重的量刑结果进行理性评判,最终确定宣告刑
羊开文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0.01.13 / 一审
聚众斗殴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合理确定聚众斗殴的转化犯适用的范围,根据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具体情形,结合共犯理论,做出恰当的认定
陈晓燕等决定并实施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故意伤害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6.09.12 / 二审
行为人作为福利院的院长、副院长,为降低来月经不能自理的痴呆女童的监护难度,决定并实施对其子宫进行切除,严重损害了有关女童的健康权,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葛玉喜故意伤害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2.18 / 二审
行为人因与施工人员发生纠纷,而驾车冲撞路政施工人员造成他人重伤,行为人针对的犯罪对象是路政施工人员,属于特定的多数人,所造成的结果也是特定的,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马洪魁、黄兆刚等故意伤害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10 / 二审
行为人因报复等因素伤害他人,目标明确,只存在殴打被害人本人的故意,属于基于特殊原因殴打特定个人,不能构成“随意殴打他人”,即使虽具备在公共场所、持械、造成伤害后果等条件,但综合客观事实来看,并不具备殴打行为的“随意性”,因此不应认定四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谢程故意伤害、张耀窝藏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8.29 / 二审
行为人为阻止强行进入其家中商谈拆迁事宜的人员对家人的暴力及欲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防卫的程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江某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12.07.23 / 一审
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中是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及以上后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侦查起诉后,能如实供述,并且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李明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3.08.05 / 二审
行为人在返回住处的途中遭被害人不法侵害,遂持刀伤害被害人作为防卫,在被害人受重伤停止侵害的情况下仍追打伤害被害人,最终致其死亡的,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过当,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但基于被害人伤害行为人在先,存在一定过错,在对行为人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罗靖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人民法院 / 2002.05.17 / 一审
故意伤害致死罪和故意杀人罪两者区别的关键是故意杀人罪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故意伤害致死罪只希望或放任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因此,如果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是故意的,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那么它将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吴学友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02.05.16 / 一审
行为人教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该教唆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并从重处罚,被教唆人实际实施抢劫的,教唆人对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基于被教唆人实际实施犯罪行为非故意伤害,对教唆人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理。
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6.21 / 二审
为达到伤害目的唆使他人进行伤害并以伤害过程中劫财作为报酬的,行为人的教唆行为不仅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分别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刑事审判参考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0.05.22 / 二审
行为人因与被害人有矛盾而将被害人挟持到外地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伤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王彬故意杀人案
刑事审判参考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98.09.03 / 二审
盗窃所有权属于自己但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查扣的机动车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行为人在盗取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但无杀人故意的,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周天武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张化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
聚众斗殴中出现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在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基础上正确定罪,而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聚众斗殴者只有伤害故意,即使致人死亡,也成立故意伤害罪。
索和平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
行为人长期虐待老人,因生活琐事对老人拳打脚踢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
杨安等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
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能够查明确系其中一人或几人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对这些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论处。但对其他参与殴打的人,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具体考察、分析。关键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刑事审判参考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多次组织他人或自己单独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对其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类案件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后果区分主从犯进行。
李英俊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被害人凌晨持刺刀砍击被告人家大门,后翻墙进入院内划割厨房纱窗,被告人妻子发现后被害人躲入院内的玉米地,被告人携铁管进玉米地搜寻持刀被害人时与其发生打斗,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行为严重威胁被告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躲进玉米地后其实施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被告人在多名村民前来帮助的情况下持械进入玉米地寻找被害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应认定具有加害故意,被告人在玉米地中与被害人发生打斗,并将被害人打倒的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致被害人死亡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于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以行为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进一步垄断市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指使组织成员对同行业内的其他公司业务员及相关人员多次进行跟踪殴打,并致人死亡,在社会上和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及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蒋志华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对于债务纠纷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索债行为,行为人尽管在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但主观上毕竟只是想收回本人的债权或者以货抵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暴力行为,已实际造成债务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被告人虽不具备保险诈骗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但其明知他人意欲实施保险诈骗仍答应并帮助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自残),共同为他人着手实施保险诈骗制造条件,成立保险诈骗罪(预备)的帮助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是一项提示性规定,提示司法者对规定主体的规定行为,应当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其他罪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论处。被告人实施一个帮助他人实施自残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系想象的竞合。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只应定故意伤害罪一罪即可,不宜进行二罪并罚。
蔡世祥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行为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造成被虐待人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行为认定,应当依照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构成的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分情况处理: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应将其认定为虐待罪。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与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行为人放任他人将自己预备的硫酸当做清水倾倒而致残的,主观上对被害人伤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系间接伤害故意;客观上未履行其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避免或排除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
两个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应当从行为人是否进行共谋、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加以判断,对于行为人无共谋且行为目的不同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王立刚等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
寻衅滋事的单方积极性,是相对于受害对象的被动性而言的,双方所处的状态是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消极被动。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这种特征,则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认定,除要求客观上双方或多方以暴力相互攻击外,还要求双方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均是积极参与斗殴。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争霸、报复等动机,则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被告人持刀追赶被害人时已具有伤害的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该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泅水逃避的行为,是一种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自救行为。被害人溺水身亡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较高的现实可能性,故被告人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可以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周天武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赖忠、苏绍俊、李海等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一审
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赌博是违法行为,赌博不能改变财产的所有权,通过赌博赢得的钱不受法律保护。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是他人、法人、国家合法所有的财产,对财产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之占为己有。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索回赌资,致被害人轻伤,该行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罪相比,差异明显。如对使用暴力手段夺回所输赌资行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博赢的钱,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因此使用暴力手段夺回所输赌资的行为定故意伤害罪。
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一审
共同强迫交易中个别行为人临时起意持刀重伤他人的,对于该个别人应当按照有关牵连犯的刑法处罚原则来处理,择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处罚,而其它人仍然构成强迫交易罪。
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一审
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致人伤害案件中,首要分子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其他行为人如相互配合,实施殴打的行为,即使难以分清致被害人伤的直接责任人,对参与砍打被害人的行为均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如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仍只应定聚众斗殴罪。就聚众斗殴“次”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聚众斗殴故意、在时间上是否有明显的间隔、在场所上是否为不同地方、客观上针对的对象情况。
无罪案例
京二分检刑不诉〔2019〕8号
京二分检刑不诉〔2019〕6号
珠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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