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办理公司并购业务指引第六章并购履约阶段
并购履约阶段重点关注并购对价支付和并购标的交割。
第二十一条 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
在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账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并购方。
第二十二条 并购标的交割
1. 交割条件限制
在设置交割条件时,需着重考虑交易双方的时间紧迫性、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等重要因素。如交易双方希望在短期内完成交易,且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则交割条件的设定可相对较为简单,重点涵盖相对较为重要事项和瑕疵,反之亦然。
2. 法定交割条件
法定交割条件主要是指在股权或资产过户等交割事项实施之前,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前置程序或必须取得的前置审批。即便不在并购合同中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在相关条件未成就时,实际上也无法完成股权或资产过户等交割事项。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 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
按照行业和项目类别及投资规模,根据国家有关具体规定,向指定级别的行政机关进行项目核准或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② 特殊行业准入许可
特殊行业(房地产、矿业、电信、银行业、证券、保险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
③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及行业准入审查
④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⑤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企业)的外部审批、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程序等。
3. 其他法定交割条件
① 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 公司合并式股权并购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③ 债务承接式资产并购须经债权人同意。
4. 意定交割条件
意定交割条件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合同中约定改进交易标的瑕疵或其他相关瑕疵的条件。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 重组架构。
② 解决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如重大资产的权利瑕疵等。
③ 完成对确保公司继续运营和并购方利益至关重要的其他特定事项。
④ 交割条件未成就的合同效力。
⑤ 法定交割条件未成就的合同效力。
⑥ 法定交割条件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如该法定交割条件未成就,则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而非无效。
⑦ 法定交割条件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如该法定交割条件未成就,则该合同成立且生效,除非被明确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⑧ 意定交割条件未成就的合同效力:意定交割条件被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如该意定交割条件未成就,则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但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未生效。
意定交割条件未被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如该意定交割条件未成就,则该合同成立且生效。
5. 股权并购交割注意事项
① 关注股权权属是否依法办理过户变更登记,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② 关注并购方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被任命及/或有效登记。
③ 如控制权发生转移,还需移交目标公司的所有公章、证照、批文、账簿等材料,将有关的财产和权利凭证置于并购方实际控制之下。
6. 资产并购交割注意事项
① 不动产交割,通常指房地产、矿产等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转移占有,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② 动产交割,通常指办公设施、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交付,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③ 知识产权交割,通常指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工业产权的转让,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④ 业务合同的交割,通常指业务合同的转让,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⑤ 交割中对劳动合同的处理,通常指所涉员工安置方案的实施,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合同法》及当地政策等相关规定办理。
7. 交割完成确认
交割完成后,律师注意对此草拟确认函,由交易双方签章确认,避免将来就交割是否完成引起争议。
8. 交割法律意见书
为了满足委托人交割后整合等需求,律师可能需要就交割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出具交割法律意见书。
9. 后合同义务
并购合同终止后,并不意味着交易双方没有任何义务,依法还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该等法定的后合同义务,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相对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并购履约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
第一,在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括:
1.为并购各方拟订“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件,并于文件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行合同
2.协助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
3.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协助办理并购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律师协助并购方或目标公司起草或调取的,需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5.股东变更申请书
6.并购前各方的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7.并购各方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
9.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10.并购各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并购履约阶段的事务:
12.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
在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账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并购方。
13.并购标的的交付及股东名册的变更
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被并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所涉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股权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等手续。
14.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
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15.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
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章程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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