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和股票概念的规定。
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由于一般都不分为等额的份额,在我国公司法中称之为出资额。这和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采用不同称呼的做法是一致的。如日本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称为“持份”,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称为“株式”;我国台湾地区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称为“出资额”,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称为“股份”。
股份作为公司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具有两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公司资本的计算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这样,所有股份的总额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2)股份是股东权利义务的产生根据和计算单位。发起人、出资人只有出资缴纳股款,拥有公司股份,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股东在公司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也与其拥有股份直接相关。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股票概念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作为法律概念的股份在具体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就是股票。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2)股票是证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通过其记载事项表明其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利;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包含有财产权的内容,如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票可以流通并可以设置质押。因此,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证明股东权利的凭证。(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按照本款和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股票必须由公司签发,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同时,股票的形式、记载事项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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