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定义的规定。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可以将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形式。根据本条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股票又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上市公司的运作及其股票交易活动对广大的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会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股票上市条件、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信息披露等,专门做出规定,严格加以规范。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符合以下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除上述条件外,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其他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依法核准后,其股票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该股份有限公司即成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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