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951条之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例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行纪人。
行纪人负有哪些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952〜955条之规定,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负有如下义务:
(1)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处置委托物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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