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如何寻求救济?
《民法典》第959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享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O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全部报酬;(2)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3)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按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委托人和行纪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行纪人留置委托物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已合法占有委托物;(2)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报酬;(3)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不得留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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