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的介入权是什么?
《民法典》第956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行纪合同的委托物必须是有市场价格的商品,这是介入权构成的要件。这一要件既是行纪人产生介入权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纪人是否在对委托人不利时实施介入以及行纪人实施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标准。
什么情形下行纪人有权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根据《民法典》第957条之规定,行纪人有权提存委托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二是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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