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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中的原告是指现在登记在册的股东,并不包含挂名股东、隐名股东,也不包含已退股的股东,应该严格依照股权与股东资格一体的标准认定该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2.实践中,在确定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时,有的将执行公司事务的股东作为被告,有的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经理列为被告,但这些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已经通过股东会上升为公司的意志,其意志通过公司的不作为体现出来,因此,侵害股东知清权的适格被告仍然是公司。
3.根据《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不是相等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律没有规定股东该项知情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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