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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实务操作指引

日期:2020-05-15 来源:律师网 作者:- 阅读:1205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谢中伟律师 微信号:davidblue193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股东查账 执行 搜查

【引言】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与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同等重要,既是股东的身份体现,也是有效保障股东权益的载体。然而,在公司实务中,很多股东只有在与公司产生较大矛盾时才知道这项股东理应享有的权利。本文以笔者代理的两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8)沪0118民初4357号、(2018)沪0118民初4358号】为基础,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出发,简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1.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前置程序;

2.股东查账申请函应载明的内容;

3.如何明确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请求;

4.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庭审要点;

5.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能否剥夺股东知情权;

6.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执行。

【案件背景】·

笔者代理的两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属于关联案件,共为三名自然人股东作原告(笔者的当事人),两家公司作被告,这两家公司均在同一地点注册登记与生产运营,三名自然人股东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近亲属关系,且两家公司的实际股东几乎都为近亲属关系,也都由公司分配利润、并发放工资、奖金、补贴等,属于较为典型的家族企业。上述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为办公家具、普通家具的生产和销售,且经营时间较长,公司所有的经营场所面积较大,应该说是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然而,前述三名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因公司经营理念、转型发展规划等存在着巨大分歧,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从而导致了诉讼纠纷的产生,并最终走上了法庭。

【案件概述】·

因两起案件的诉讼主体、具体案情不同,故笔者分别概述之。

第一起案件的原告为两名自然人股东,被告为侧重于生产办公家具、普通家具的公司,两名股东是公司的老股东,分别持有公司15%、12%的股权,且为登记在册的股东,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非常亲密的近亲属关系,公司运营至今已逾十二年,可以说两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都为该公司的发展作出过应有的贡献。然而两名股东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巨大的矛盾,笔者介入后考虑到他们之间互为近亲属的关系,也为公司长远发展为计,曾提议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股东受让该两名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便尽可能和平解决纠纷,然各方无法达成任何一致的协商,换句话说其关系已经僵化,已无调解的可能性。

第二起案件的原告为一名自然人股东,被告为侧重于销售办公家具、普通家具的公司,该名股东持有公司32%的股权,且为登记在册的股东,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近亲属关系,公司运营至今已逾二十年。然而与第一起案件的两名股东一样,其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了巨大矛盾,且该矛盾表现的更为突出激烈,不存在调解的基础。

【诉讼重点】·

笔者代理的两起诉讼案件大同小异,从最开始就全面确立诉讼思路、制定有针对性的诉讼方案,同时考虑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及初步应对措施。

(一)以股东名义发送查账申请函,后以律师名义发送律师函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若要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需要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即以股东的名义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股东查账申请函的内容应载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股东的身份资格;

2.股东查账的合法目的或动机;

3.股东查账的期限范围;

4.股东查账的类型名称;

5.公司书面回复的期限等,

待股东签字后通过EMS邮寄至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址或其经常居住地址,同时应保存好所有的快递单和快递流程单。当然,在此之前,务必由律师前往公司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调取该公司全套的企业内档材料,以便掌握对方的基础性信息。

股东委托律师向公司发送律师函并非前置程序,只是笔者代理的两起案件中,收到公司婉拒查账的回函后,考虑到年底节假日较多等因素,在充分征求股东的意见后,针对公司的回函再次向公司提出书面查账申请。因该律师函同样也作为诉讼中的充分证据向法院进行提交,故函件内容大体与股东发送的查账申请函相一致,但又强化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论述。

(二)如何明确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请求

笔者代理的这两起诉讼案件,在起诉时适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实施,故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十条等规定将主要的诉讼请求列为: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今全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或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附注等),以供原告(包括原告委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查阅、复制;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今全部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以供原告(包括原告委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查阅;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今全部的公司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等),以供原告(包括原告委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查阅。

需要强调的是,现行的司法实务中,法院基本上是支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毕竟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而会计账簿又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

待上述两起案件正式开庭时,法官则要求股东进一步细化相关诉讼请求,例如:明确股东查账的截止日期、明确股东查账的特定文件类型名称。

(三)庭审要点

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为非金钱给付行为的诉讼,故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官会首先审查股东要求查阅、复制的公司特定文件是否客观存在及相应的保管人员;再审查股东查账的前置程序有无依法履行;然后重点审查股东查账目的的正当性或合法性(由公司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最后明确查账的主体人员及辅助人员等。在诉讼实务中,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参与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都应该在开庭前明确以上问题的答案。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不能实质性的剥夺股东知情权

笔者代理的上述两起案件在正式起诉后,公司曾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出具所谓的股东查账规定,内容大体为申请期限、申请审批之类,且公司于开庭审理时当庭提交,笔者当时依法要求不予质证;但在看到这份所谓的股东查账规定后,发现其内容基本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实质性的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故笔者当庭以此为据直言公司不仅无法举证证明股东查账目的的不正当性,而且还故意设置障碍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嗣后公司提交的这份股东会决议完全未被法院所采信。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执行细节】·

笔者代理的上述两起案件在一审胜诉后,因公司未上诉而进入履行和执行程序。对于该类纠纷而言,胜诉只是第一步,如何有效依法执行才是该类纠纷的关键。

(一)明确查账的具体方式

相较于股东而言,公司是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如何能够在充分保障执行胜诉判决的同时又能尽量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这恐怕是律师需要首先掌握的要点;笔者建议最好能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就具体查账的期限、时间、地点、人员资质、人数、材料交接复核等进行初步确定,例如:可将股东委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提交给执行法官作认可备案;依据公司可提供的特定文件材料的数量、类型来确定查账的期限和时间,并可安排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进行;可由公司提供专门的办公室、会议室或在第三方场所进行查账。当然,查账的具体方式也应该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改变。

(二)明确查账的具体形式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确定好查账的具体形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事宜,因为这涉及到能否通过查账合法掌握有效的信息或线索,为后续纠纷的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股东如何进行查阅,也就是说如何界定“查阅”是该类纠纷执行的最关键要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中民二庭法官所采用的实务分析,认为“查阅”的具体形式可为查看、摘抄,所以这点一定要事先明确告知会计师,与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以便由会计师据此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或形成较为具体的专业性意见。当然,股东委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理应在股东在场的情形下辅助进行查阅,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承担法定的保密责义务。

(三)执行程序中的搜查

考虑到一审判决生效后及执行初期公司的各种行为,笔者向法院申请将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以敦促公司依法全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立的各项法定义务。后依据股东所掌握的初步证据,公司仍未提供一审判决书所要求的特定文件资料,经笔者向法院反馈了相关查账情况后,申请对公司进行搜查。执行法官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等规定,对公司进行搜查,以强制要求公司依法全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立的各项法定义务。

【律师建议】·

(一)公司应适时制定合法合规的查账规定

笔者建议公司可以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适时制定合法合规的股东查账规定,该规定应结合公司制作、保管特定文件资料的实际情况,且股东查账规定的内容宜粗不宜细,切忌不要实质性的剥夺股东知情权,否则该项规定将成为公司的反面证据。

(二)股东应依法履行查账的前置程序

笔者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要查账,必须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且在该程序中形成的各项文件资料将成为日后可能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故股东务必重视。

(三)股东应聘请注册会计师

基于司法实务,笔者建议股东在查账开始前,应聘请注册会计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四)股东可考虑与税务机构、公安经侦部门进行联系

基于司法实务,笔者建议,股东若在查账过程中发现了初步的且较为确实的违法或犯罪的事实或证据,则应在与律师、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后,依据实际情况向主管的税务机构、公安经侦部门进行反馈或举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执行法官并不负责处理查账中发现的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事实或证据。

(五)股东知情权诉讼可作为系列诉讼的一个基础性部分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的二十五个诉讼案由中的一个,该类纠纷的重点在于如何有效依法的执行胜诉判决,从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故笔者建议股东不要过高的期望仅通过该类诉讼就可以实现全部的合法目的,基于现有的司法实务,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诉讼更多的作用体现在系列诉讼的开启,若股东与公司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则还需通过后续其他的诉讼来实现预定的合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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