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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往往是在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操纵下而为,因此实践中,有的股东以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人员为被告,此种做法违反了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股东知情权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1)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或披露义务,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
(2)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在执行公司事务中,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代理后果自应由公司承担。而且,因其个人行为形成的知情权纠纷亦能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解决,故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个人不应作为知情权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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