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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疑难问题解析

日期:2020-04-14 来源:- 作者:- 阅读:447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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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可否不与公司协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2005年《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异议股东与公司的价格先行协商机制可使双方以尽可能小的时间、金钱、机会等成本解决问题,减轻公司和法院的负担。因此,有限公司股东只有与公司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有限公司股东未与公司协商,直接起诉的,不符合《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特别程序,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未作程序性特别规定,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不过,公司法也并未将股东的该项权利规定为形成诉权,而对于一般的权利而言,无损害即无救济。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与公司协商,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在股东会会议决议中弃权的股东能否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是否以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为前提,境外立法例规定各不相同。我国2005年《公司法》区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作了差异性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中只有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能请求公司收购其所持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不受此种限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体系下,该种区分规定甚至赞同: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具有开放性,股东数量众多而且分散于全国各地,在网络投票尚未成为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要求股份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以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为前提,并不具有可行性,将导致股东的该项权利流于形式;有限公司具有封闭性,股东行使投票权比较容易,即使股东因故不能亲自赴会,还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股东不去阻止公司的行为而直接要求离开公司,过分偏重股东利益而损害了公司利益,不足为取。

3、股东可否请求控股股东收购其股权?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对象是公司,股东只能向公司请求收购其股权,而对于能否向侵犯其权利的控股股东请求收购其股权则未予规定。则在境外公司法中,有的国家比如英国规定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对象不但可以是公司,还可以是其他相关股东,该项规定具有合理性,因为异议股东请求收购股份的原因可能是其他股东的压迫,此时责令相关股东收购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符合法律的实质正义。不过,该项规定依赖于灵活的司法体系和股权回购事由,而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未作规定,自当遵循公司法与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其他股东并无该种义务。

〖律师提示〗

1.对于股权收购的“合理的价格"的确定,一般以公司和异议股东协商一致为原则,协商不成的,则启动股权评估程序,实践中股东通常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

2.《公司法》第75条中的60日、90日的期限为公司法增加的一种起诉时效,且该时效是不可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因此,该60日、90日期限,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股东超过《公司法》规定的“ 60日"或者“ 90 日"的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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