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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公司股东相对于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等实际经营者来说处于弱势地位,信息的不对称性使股东在获取公司信息时尤为被动。公司管理层有义务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信息进行全面、及时、真实的披露,使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了解其经营行为的现期及预期效果,进而作出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有效决策。倘若公司欠缺完整、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就不能保障股东全面而准确地获得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可见,公司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是股东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基础。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般包括置备和报告两方面:公司应将其财务、经营状况报告等相关资料置备于公司的适宜地点,以供股东查阅。股份有限公司若是依募集方式成立的,则应在适宜的时间、以适宜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就相关文件进行。
2.股东通过自力实现
所谓自力实现,是指当股东的要求满足正当合理的条件时,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于正常工作日内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并进行询问,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权利主要源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当公司法在保护股东知情权方面不够充分时,公司可以通过完善其章程的规定来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予以约定,以便于日后纠纷的解决。公司在设立之时,股东可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内容在不违反强行法及《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予以确认和扩大。与此同时,公司亦应防止其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优势地位设定不利于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内容,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的董事及经理进行协助
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基于股东大会的授权而产生,与股东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董事和经理存在的意义在于为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服务,股东作为公司的原始出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理应在其行使知情权时得到两者的协助。协助的形式包括为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账簿等文件提供便利、对股东的正当询问予以如实回答等。
4.司法救济途径
无救济的权利不能称之为权利。股东实现其知情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诉诸法院请求司法救济。司法程序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最后屏障,其与生俱来的国家强制力后盾使这一途径能够在股东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以最大力度向股东提供帮助,进而有效维护股东权利。根据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实践,股东主要拥有两种诉权一一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前者指当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或其他的侵害人所提之诉;后者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所提之诉。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处的规定即是股东直接诉讼。根据法理,股东进行直接诉讼的前提需为公司或管理层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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