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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2.借款合同。原《经济合同法》中规定借款合同,系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借用人间订立的以金钱为标的特殊消费借贷合同。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其为诺成合同与以书面方式缔结的要式合同。《合同法》将借款合同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使之可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之间,在合同形式上除允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明确约定为不要式外,仍为要式合同。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贷款人提供借款为生效要件。除借款合同以外,我国《合同法》并无西方意义上的使用借贷的有名合同,但这不妨碍法律认可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这些交往形式,只不过将它们视为无名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除外规定也可以看作合同诺成化的一种形式。《合同法》未规定仓储保管合同的性质,应推定为是诺成合同。
4.运输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 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质押合同。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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