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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犯罪的程序处理

日期:2020-04-03 来源:- 作者:- 阅读:1012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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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适用解析〗

我国法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不同法官在理解及处理方法上不尽一致,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甚至是同一地区的司法领域都并不鲜见。目前,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程序大体可以分为“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和“刑民分离" 三种模式。

1.先刑后民

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方式体现了公权优先的价值理念,适用该种处理模式应遵循一定的条件,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是否对民事纠纷具有实质性影响,即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作为传统,先刑后民的做法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中至今仍在坚持。刑事部分确认的事实可以成为民事裁判的预决事实并作为直接使用的证据,这可以帮助民事法官在查清相关刑事问题后,依法对有关当事人应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对于提高民事审判的效率,促进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有积极意义。但是,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容易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忽视,故也饱受争议。

2.先民后刑

对于一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定影响到刑事案件的定罪,可以采用“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实践中,采用“先民后刑"的案件主要是一蚱确权类、知识产权类案件。有学者从提高被害人的救济、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执行压力以及有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等角度出发,论证了“先民后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例如,经济犯罪的评价、法定犯的评价,属于 “二次评价",当缺乏经济法规的评价时,刑法就不能优先介人判断其构成犯罪。

3.民刑分离

在“民刑分离"案件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两者之间不存在谁必须以谁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况,没有先后次序之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1998 ] 7号)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该条款是对“先刑后民"的实践惯例所作的纠偏,彰显出最高人民法院注重保护经济交往中善意相对人民事权利的理念。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亦未跨越式地从先刑后民直接转变为刑民完全分立,而是区分情况而定,主张以是否同一法律关系为界,分别采取刑民并行模式和先刑后民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专职委员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确实涉及民刑交叉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来协调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我们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

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经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一次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实际上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规定到民事司法解释里面来。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在处理上应当坚持一体化解决的原则,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因此,只要是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审理了,这是一种处理方式。

第二类处理方式,如果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与材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怎么办?比如有人非法集资,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后者转贷会形成民间借贷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作了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线索的材料,我们应当要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但是对于后面的民间借贷的那部分案件还要继续审理。

第三类处理方式,在审理非法集资的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问题,在审理案件中不因为一部分当事人的非法集资犯罪就认定整个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没了,这是不行的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要起诉担保人,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受理的。

第四种处理方式,如果在民间借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实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继续审理,这类案件就应当中止审理,因为犯罪事实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案件事实可能涉及主体、权利义务的确定等,这一类我们要先刑后民,先把刑事案件结案,民事案件才能恢复审理。

〖实务指导〗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另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或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规定》颁布实施后,其第五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规定了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上为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人民法院程序处理的规定。

而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以外的犯罪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以外的犯罪,或者发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民间借贷案件本身有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民间借贷案件本身有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将案件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并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民间借贷案件本身有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则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之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我们认为,非法集资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毕竟有其特殊性,如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集资犯罪的群体性、大面积借贷行为,往往涉及地方稳定,矛盾复杂,需要调集不同部门力量统筹解决。此类犯罪受害人众多,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则容易引发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坚持民刑并行,则往往会造成先起诉的案件当事人获得赔偿,后起诉或者按照刑事追赃程序寻求救济的受害人因程序拖延反而得不到赔偿的状况出现,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整体解决。通过公安机关的统一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统一追缴、统一按比例退赃、退赔,能够较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不至于因分配不公而引起民怨。从这一角度讲,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正因为如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重申了2014年《意见》的内容,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而对于其他类型犯罪,考虑到并无非法集资犯罪的特殊性,故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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