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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刑事追赃程序是否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日期:2020-03-28 来源:- 作者:- 阅读:158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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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适用于自然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并不能适用合同诈骗等犯罪刑事追赃并非是一种诉讼程序,而且追赃仅限于本金而不保护利息,实践中能够通过追赃追回来的财产很少,仅通过追赃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及合同诈骗等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即使未经追赃,也不能排除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民间借贷案件应该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受害人就所受损失的全额提起民事诉讼时,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如民事案件尚未审结,已退还部分可以从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中予以扣除;如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同样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在判决中予以说明,将来在执行阶段解决已退赔数额的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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